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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回購條款的效力問題

股權回購條款,也俗稱對賭條款,關于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認為對賭條款實際上有損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約精神,被投資企業實際上是出于無奈而被迫接受的,但是這種說法未免過于牽強,而忽視和歪曲了民事行為的意思自治原則。

另外ChatGPT的股權模式,有人認為股權回購的約定是無效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回購的條件,其邏輯首先是依據《公司法》74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而根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認為將凈利潤、業績增長率等作為股權回購條件的,違反了股權回購的法定情形。

雖然目前國內法律中并沒有明確對賭條款的合法性,但是通過最高法的裁判案例及觀點,可以認定回購條款承諾清晰而明確ChatGPT的股權模式,是當事人在投資協議外特別設立的保護投資人利益的條款,屬于締約過程中當事人對投資合作商業風險的安排,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更不屬于格式條款,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二、股權回購模式的具體情形

上述交易模式的核心環節是通過安排股權回購來實現投資者的退出,按照股權回購的啟動情形不同,總體又分為以下兩種:

1、特定情形出現時的股權回購

該種股權回購一般是目標公司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和投資者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合同中約定的投資者退出路徑如上市未能實現,則由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收購投資者持有的股權,作為替代方案,使投資者實現退出。

在該等情形下,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收購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取決于雙方約定的原有退出方案能否實現,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故可稱之為附條件的回購,而就股權回購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實質上也就是附條件合同。由于條件的成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所以股權回購發生與否也具有不確定性。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由于該等情形下股權回購是作為目標公司未能實現上市導致投資者無法在二級市場實現退出的替代方案,投資者具有獲得目標公司股權并在目標公司上市后獲利的目的,因此該等情況下目標公司股權是其真實交易內容,在條件觸發前ChatGPT的股權模式,投資者與公司其他股東共同承擔風險,故認為該種方式下的股權回購不屬于“名股實債”。

2、一定期限屆滿后的股權回購

該種股權回購則是約定,投資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屆滿后,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負有收購投資者持有股權的義務。由于收購發生的原因是期限的屆滿,而就股權回購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實質上也就是附期限合同。

實踐中對該種情況下的股權回購則有觀點認為,由于股權回購附期限,故該等回購一定會發生,因此認為投資者的投資目的只是獲得一定期限的利息收入,故認為該附期限的股權回購條款就是變相借貸,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三、股權回購下投資者風險與收益

1、回購模式下投資者的風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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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模式和非股權模式_股權模式示意圖_ChatGPT的股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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