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事故車起訴依據_交通事故起訴書怎么寫_交通賠償起訴流程

李偉: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職務、金融犯罪辯護刑事律師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公民都可能接觸到的一類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如果確實發生了交通事故,肇事者能夠積極配合,只要沒有逃逸等惡劣情節,最多只能量刑三年,符合適用緩刑的量刑條件。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中如果能獲得緩刑結果或者不起訴都屬于好的結果。對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案例的研究,可以為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的有效辯護提供實務參考,對有效刑事辯護具有重要意義。經搜索,交通肇事案的不起訴以相對不起訴較多,法定不起訴案例暫未看到。酌定不訴,也成相對不起訴,簡單理解就是可訴可不訴,之所以最終檢察院不訴,是基于行為人具有自首、歸還全部款項、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其中等一種或多種悔罪表現,檢察院認為不訴亦可實現刑法的教育及懲罰功能,因此決定不起訴。實踐中以該類不起訴判例居多,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筆者搜集了以下不起訴案例供讀者參考:

1.不起訴決定書:泰檢刑不訴〔2023〕5號

事故案例:2022年10月21日上午6時55分許,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無證駕駛閩GN****號正三輪摩托車往泰寧縣城關方向行駛,行至泰寧縣國道528線588km+900m附近路段時,欲超越其前方同向靠右行駛的由熊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熊某某在未減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的情況下左轉彎行駛,造成廖某某避讓不及與熊某某所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廖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配合調查。事故造成熊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嚴重后果。泰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廖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熊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配合調查。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廖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48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2. 不起訴決定書:上檢刑不訴〔2021〕7號

事故案例:2021年06月26日19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云EK2***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高橋鎮勒外村委會車米典村路段時,車輛與路旁行人施某某發生相撞,造成施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武公交認字[2021]第3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施某某因醫治無效于2021年08月07日死亡,經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施某某符合在自身患有腦、心、肺等多臟器慢性疾病基礎上,交通事故致雙下肢廣泛皮膚軟組織挫裂創、脫套傷、骨盆及下肢骨折,后繼發肺臟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肺靜脈血栓栓塞死亡。

不起訴理由:案發后及時報警,積極施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交通事故起訴書怎么寫,且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3. 不起訴決定書:伊寧縣檢刑不訴〔2023〕24號

事故案例:**年**月**日**時**分許,被不起訴人艾**駕駛新F**2號小型轎車,沿**縣**鄉**村**組路段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事發地點時,將前方道路行人艾**碰上,造成路上行人艾**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艾**承擔主要責任,死者艾**承擔次要責任。

不起訴理由:在案發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交通事故起訴書怎么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艾**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已到位,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艾**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司法機關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經檢察長決定,對被不起訴人艾**作不起訴決定。

4. 不起訴決定書:伊寧縣檢刑不訴〔2023〕26號

事故案例:2022年5月18日15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葉某某駕駛新F****號輕型倉柵式貨車,沿伊寧縣資源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18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司機韓某某死亡、乘車人馬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伊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伊寧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韓某某其損傷符合交通事故損傷特點系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臟器損傷死亡。

案發后,馬某自愿放棄傷情鑒定。葉某某與馬某及韓某某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切實履行,取得了馬某及韓某某的近親屬的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諒解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5 . 不起訴決定書:周至檢刑不訴〔2023〕9號

事故案例:2022年09月7日23時20分許,被不起訴人郭某駕駛陜******重型自卸貨車,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50M(上河村村口十字)掉頭時,與由東向西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陜******的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劉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事發后被不起訴人郭某撥打122報警電話,在原地等待。周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郭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全身多處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被不起訴人郭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近親屬收到全部賠償款并對郭某表示諒解。被不起訴人郭某本人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郭某不起訴。

6. 不起訴決定書:周至檢刑不訴〔2023〕10號

事故案例:2022年5月19日0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駕陜A臨*******號二輪電動車沿終集路由南向北行駛至9KM+115M處時,將前方行人趙某某撞倒,致趙某某、李某受傷,后被害人趙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即民警將被不起訴人李某帶回周至縣交警大隊集賢中隊。經周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趙某某系車禍致全身多處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不起訴人李某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12萬元整,被害人近親屬收到全部賠償款并對李某表示諒解。被不起訴人李某本人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7 . 不起訴決定書:格檢刑不訴〔2023〕16號

事故案例:2022年11月07日16時53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魯PA****/魯P****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格爾木市東郊煤場內道路由東向西左轉彎時未盡觀察義務與由北向南騎行的馬某甲發生碰撞,造成騎行人馬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主動報警,積極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2年12月16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馬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9.27萬元,已支付,并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

2023年3月6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賠償被害人親屬全部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社會矛盾已化解等法定、酌情從輕、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8 . 不起訴決定書:格檢刑不訴〔2023〕19號

事故案例:2021年12月10日13時2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晉M3****號(晉M****掛)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格爾木向拉薩方向行駛至109國道+532M處時,車輛傾覆道路右側,造成乘車人薛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薛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經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積極搶救傷者,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2年1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5萬元,已支付,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2023年3月6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與本院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不起訴理由: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救治被害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社會矛盾已化解;且本案系過失犯罪,被不起訴人李澤峰系初犯、偶犯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9. 不起訴決定書:南檢刑不訴〔2023〕180號

事故案例:2022年11月29日6時5分許,被不起訴人黃某甲駕駛閩C3****號小型轎車沿南安市江北大道從柳城大橋方向往美林大橋方向行駛,至南安市江北大道美林街道中駿世界城門口路段,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駛由黃某丙(1941年6月15日出生,歿年81歲)駕駛的正三輪自行車,造成黃某丙受傷經治療無效后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不起訴人黃某甲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被不起訴人黃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2年12月21日,經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某甲應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黃某丙應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2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黃某甲賠償被害人黃某丙的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甲不起訴。

10. 不起訴決定書:鹽檢刑不訴〔2022〕55號

事故案例:2021年11月25日凌晨,被不起訴人俞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的浙F******小型轎車,沿鹽百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海鹽縣沈蕩鎮莊星村路段時,疏于觀察,與前方由西向東在道路中間步行的被害人陳某甲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陳某甲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陳某甲經救治無效于同年12月28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甲符合遭車禍致頭部及肢體外傷,左肩胛骨骨折,右股骨多發骨折、出血,顱腦損傷,頭皮血腫,鼻骨骨折,左側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傷,繼發肺部感染而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被不起訴人俞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俞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賠付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被不起訴人俞某某表示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俞某某不起訴。

11. 不起訴決定書:鹽檢刑不訴〔2022〕54號

案例事故:2022年2月6日晚上,被不起訴人康某某駕駛浙F*****小型轎車,由西往東超速行駛至王石線15Km+530M海鹽縣**鎮**村路段時,疏于觀察,與前方同向行走的倪某甲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倪某甲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倪某甲于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倪某甲符合遭車禍致頭頸胸腹部及肢體外傷,重度頸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胸骨、兩側多發肋骨及第8胸椎骨折,胸腔積血,縱隔及后腹膜血腫,雙肺挫傷伴萎陷,右肺下葉挫裂傷,誤吸,心包破裂,寰枕關節骨折脫位,頸髓及主動脈離斷而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被不起訴人康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康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賠付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被不起訴人康某某表示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康某某不起訴。

12. 不起訴決定書:鹽檢刑不訴〔2022〕56號

案例事故:2021年5月22日06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郝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浙F*****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元平線、西場路路口實施右轉彎時,疏于觀察,與在道路右側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宋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不起訴人郝某某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被害人宋某某符合遭車禍致頭胸腹盆部及肢體外傷,頭顱及胸腹盆部毀損而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被不起訴人郝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被不起訴人郝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賠償完畢并獲得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郝某某不起訴。

13. 不起訴決定書:鹽檢刑不訴〔2022〕7號

案例事故: 2021年3月14日13時46分許,被不起訴人朱某某駕駛浙F*****輕型普通貨車沿嘉鹽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銀燕大道路口實施右轉彎時,與右側由被害人崔某甲同向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崔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被害人崔某甲因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崔某甲符合遭遇車禍致頭胸部及肢體外傷,右側多發肋骨及左小腿骨折,重度顱腦損傷,顱骨多發骨折,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腫脹,腦疝而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被不起訴人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賠付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其表示諒解。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14. 不起訴書決定號:鹽檢刑不訴〔2021〕號

案例事故:2021年8月7日6時35分,被不起訴人丁某某駕駛號牌為浙F*****的小型面包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南王線46KM+480M海鹽縣沈蕩鎮董司村路段時,與自東向西行駛、由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陳某甲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陳某甲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頭胸腹部及肢體外傷,右股骨骨折,右內外踝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重度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胸骨及兩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裂,右肺挫傷,肝臟破裂,腸系膜挫裂,小腸挫傷、破裂,主動脈離斷伴縱隔血腫,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被不起訴人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支付了賠償款項;被害人近親屬對被不起訴人丁某某的加害行為表示諒解,并申請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15. 不起訴決定書:留壩檢刑不訴〔2023〕1號

案例事故:2022年10月18日6時30分許,劉某某駕駛陜F*****號白色大眾牌小型汽車,沿316國道從留壩縣城向武關驛方向行駛,行至G316國道+200M處,車輛超限速并駛過道路中黃線與對向王某某駕駛的陜F*****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于2022年10月20日22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陜西漢中漢通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陜F*****號小型轎車事發瞬間行駛速度約為49.46km/h。2022年11月15日留壩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留公交2022-3-05號)》認為,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限速且未靠右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起訴書怎么寫,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使用燈光且未佩戴安全頭盔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認定劉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案發后及時撥打電話救治被害人,在犯罪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行為系過失犯罪,犯罪情節輕微。

16. 不起訴決定書:天秦檢刑不訴〔2023〕9號

案例事故:2021年12月19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邢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甘E*****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天水市秦州區**鎮**村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邢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認罪認罰;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事實清楚的交通肇事案如果行為人想取得不起訴的結果,獲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至關重要,檢察官在衡量案件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之后,才能作出公正的決定。

當然交通肇事案中仍然存在證據不足存疑不訴的案例。例如在上檢刑不訴〔2021〕7號案中,不起訴書認定:2021年2月4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駕駛桂A****Z號小型轎車從上思縣思陽鎮彩元社區民興西路的家中往上思縣在妙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上思縣在妙鎮昌菱二隊附近路段時黃某某駕駛的桂A****Z號小型轎車與對向步行的被害人梁某某發生碰撞,導致梁某某受傷并被送上思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治療過程中,梁某某病情惡化,后梁某某家屬放棄治療。同年2月5日梁某某被運送回家后死亡,經上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某無責任。

但是經檢察院審查認定,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總結】

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法條依據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四款。

從上述不起訴文書中,歸納本罪存在以下特點:

1.酌定不起訴在交通肇事罪中適用的比例比較大,自首、取得被害人或家屬諒解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應當精準把握,。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存疑案件的辯護突破點,辯護律師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仔細研究。

【關鍵詞】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不起訴

(以上內容是李偉律師在經辦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反思與總結,行文倉促,歡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討交流,共同提高刑辯技術。寫于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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