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怎么寫 寫好民事起訴狀需解決的九個問題丨威科先行
3.歸納取得
所有內部規范和習慣都是用來裁判案件,所以這些“職業潛規則”必定會反映在最新作出的裁判結果中。因此,通過對自己辦理案件的復盤,對他人辦理案件的共享,對官方發布案件的研究,就可以從中歸納出能夠反復適用的規則和規律,用于指導以后的案件辦理。
另外,應當留意經辦法官或相關專業審判庭的書桌和書架,看看他們近期在關注什么著作和文獻,然后也進行相應的配置并進行研究。
總之,必須將獲得法院的“職業潛規則”與日常的知識積累結合起來,并構建自備數據庫以彌補專業數據庫的不足和要件來源的缺陷。不過這些工作短期不會帶來效益,因此更多的同行多是停留在計劃和口頭宣誓層面,但是一旦行動并堅持下去,一定會形成持續的競爭力。
Q5
能否再講一下定向檢索?哪個法律數據庫的定向檢索您最推薦?
答:我在寫作課和多篇文章中,提到一個叫“要件樹”的概念,創設這個概念想表達的是案件的要件并沒有一個封閉的界限,而是一個不斷深化、細化、發展的體系,就像一棵樹,由同時向上和向下不斷生長、延伸的根系和枝系組成。其中根系代表立法者提供的要件,枝系則代表裁決者提供的要件。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案例是立法者和裁決者的結合體。在這個體系中,裁決者是核心,所有的立法目標和司法政策都是通過裁決者在對具體個案的裁決中實現。正是案例才使法典變得與時俱進。既然裁決者是要件樹的核心,那就意味著,通過裁決者就可以找到所有的要件。
因此,要做好案件,必須要通過案例檢索構建一棵“要件樹”。以“受理法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為關鍵詞,就特定的要件找到與受理法院有關聯的和有影響力的案例,在這些與案件有關聯的案例中,構建“要件樹”才更有現實意義。
定向檢索,是指為找到對經辦法官最有影響力的案例,而以受理法院為關鍵詞進行的法律檢索。
雖然我們不是判例制國家,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出現后,使得生效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被復制的可能性和成本越來越低,其已經或必然成為有效降低裁判成本的重要手段。案例的這一特性,注定其對案件裁判決策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和明顯。
現被公開的案例已達八千萬之多,但對經辦法官來說,案例的權威不是基于數量,而是源于出處。因此,找到正確法院在正確時間作出的裁判文書,遠比找到多數法院意見重要的多。
我寫過一篇名為《案例檢索的近因原則》的文章,對受理法院最有影響的案例源自本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最高法院。就像血緣關系一樣,血親越近的,基因相似度越高的法院的案例民事起訴狀怎么寫,越有影響力。比如,原告要在福州中院對被告提起訴訟,首先要找到該法院在近期處理過的同類或類似案例;如果福州中院沒有類似案例或雖有但對原告不利的,就要去檢索上訴法院即福建高院的同類或類似案例,確認就同一問題是否有不同觀點;如果福建高院沒有或雖有但對原告不利的,那就要檢索再審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從中尋找機會。
去年,我用近因原則協助威科先行升級了他們的案例檢索產品,增加了一個叫“證明力檢索”(其實叫“說服力檢索”更適當)的新功能。通過這個檢索功能,只要使用“受理法院”一個關鍵詞,進行一次檢索,就可以同時找到本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例以及指導性案例。當然,我舉這個例子只想說檢索背后的基本原理,并不想對任何一個具體數據庫進行推薦。其實每個數據庫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實現上述功能,區別僅在于實現目標的繁簡程度,以及與你的使用習慣是否匹配。
總之,定向檢索這個概念的提出,就是要強化:在個案中,對具體裁決者的個性化要素掌握的越全面和深入,就越有可能找到最有說服力的要件來源。有了全面且準確的要件,證據就有了方向,要件和證據組成的論證體系才會產生說服效力。至于你用哪個數據庫實現上述功能,并不重要。
Q6
立案時是否一并提交案例檢索報告?
答:說服的工作唯一和最終目的是影響裁決者的裁判結論。裁決者的結論由作為法律規范的大前提和作為事實的小前提決定,大前提通過法律檢索獲得,小前提則通過對證據的梳理確認。因此,所有的說服工作都圍繞大前提和小前提展開。在民事起訴狀中,將證據清單和證據作為其附件想必也是基于此道理。
法律檢索的價值在于明確判斷訴訟請求成立的要件和標準,為證據的收集提供方向和目標。而事實上,我們只重視對證據的收集,而忽視了對大前提的檢索。甚至大部分民事起訴狀,沒有披露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果一個案子,不明確法律依據,就不可能構建一個完備的“要件樹”,如果找不到全面且準確的要件,那么證據的收集和事實的提取必然是盲目的。因此,做好法律檢索,找全要件民事起訴狀怎么寫,是做好案件的最核心工作。
所以檢索報告和證據清單同等重要,將二者同時作為民事起訴狀的附件,應當是未來完善辦案標準的趨勢,也是原告必須主動完成的工作。
民事起訴狀的功能,在于使法官閱讀后,能夠得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第一判斷。如果原告通過民事起訴狀,第一時間披露檢索報告,這無疑有利于文書上述基本功能的實現。尤其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讓法官第一時間看到對你最有利的主張,更具有意義,要相信先入為主的力量。不要等到法官命令你的時候,再被動的去找對你有利的觀點,因為那時通常意味著裁決者已經形成了對你不利的第一判斷。
當然,如果檢索結果確實對你不利,那就不要提。問題是,你為什么要去設計一個明顯不成立的訴訟方案。
Q7
請問公式來源和變量來源指的是什么?
答:公式來源和變量來源主要用于控制民事起訴狀中“事實”的披露廣度。
公式來源和變量來源針對的主要是金錢給付之訴民事起訴狀怎么寫,在該類案件的“事實”中,應當披露計算出請求給付金額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的事實來源,以及與得出計算結果所需變量相關的事實。
比如原告向被告主張100萬元的違約金,除非被告對該請求沒有異議或原告有證據證明雙方對該100萬元違約金的事實進行了確認,法庭一定會審查這100萬元的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利用該計算依據計算違約金時所使用的每一個變量。例如,原告提起的是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涉的買賣合同約定“買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日向賣方支付欠款金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該條款實際約定的是一個違約金計算公式即違約金的確定方法,這個約定就是所說的“公式來源”,其必須向法庭披露,否則違約金的金額無法確定。另外,只有一個違約金計算公式,仍然不能確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依據這個違約金計算公式,違約金=欠款金額*0.0001*欠款日期=(應付款-已付款)*0.0001*(截止日期-應付日期),要確定違約金金額還必須明確“欠款金額”“欠款日期”,要確定“欠款金額”要明確“應付款”金額和“已付款”金額,要確定“欠款日期”要明確貨款的“應付日期”和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上述的“欠款金額”“欠款日期”“應付款”“已付款”“欠款日期”“截止日期”“應付日期”,就是所說的“變量來源”,這些事實也必須在民事起訴狀的“理由”中進行披露。
只有“公式”和“變量”都確定了,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才能被固定下來。法院要支持這項請求,必須要用到與“公式”和“變量”相關的事實,如果這些事實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或法庭沒有查實,裁判就會因缺乏事實依據而被撤銷。
所以在計算訴訟請求金額的時候,不能完全交由當事人,務必要親自進行計算和復核,因為只有親自以數學的標準進行審查,才可能準確知道你的每一步需要哪些證據和依據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確定民事起訴狀“事實”的廣度和范圍,才知道被告會抗辯哪些事實,法庭會審查哪些事實,你要對哪些事實進行舉證或做好舉證的準備。
Q8
撰寫民事起訴狀時,證據的羅列有哪些講究?很多律師認為不宜羅列過多證據。
答:證據羅列的困惑主要發生在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寫作。在對這部分內容進行寫作時,通常已經完成了對證據的核實,問題是在提交法庭的第一份文書中,要不要將證據的核實成果以直接描述或括注的方式進行披露和明示。
理想的民事起訴狀的“事實”描述應當與民事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部分兼容,最好能夠被全部吸收,那意味著你主張的事實得到了全部支持。因此,民事起訴狀的“事實”寫作標準應當與民事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保持一致。
民事起訴狀的“事實”中要不要羅列證據,由該文書的功能和法庭的應用場景決定。法官在閱讀民事起訴狀時,主要是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權基礎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所需的要件事實。至于接下來的工作,要等被告答辯后才能確定。比如,被告答辯后才能歸納出爭議焦點,就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質證。既然法庭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審查,在獨立的舉證質證階段完成,也就是法官在閱讀民事起訴狀時,沒有核實證據的需求,那就沒有必要提供證據鏈接,羅列證據。
在事實表達方面,只有真實可信,法庭才有可能得出有利于原告的第一判斷,事實表達的越樸實,越容易給人留下真實的印象,而越是刻意加工,離你想要的結果越遠。就如,在民事起訴狀中將每一個事實后面都標出對應的證據,這種過度的專業加工,反而引起了法官更專業的警覺,讓他覺得這是被專業人士加工過的事實,他會認為專業加工的越多,離真相越遠。最終,你的善意和額外的投入,不僅沒有滿足法庭的需求,還給自己帶來了深層次的麻煩。
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都是法庭的必讀材料,即使你不在民事起訴狀中提示,到時候他們也會認真閱讀和評價每一份證據,并以此來判斷你主張的要件事實是否成立。你不需要反復強化一個法庭暫不需要的內容,畢竟原告一方出示的證據,沒有經過被告質證法庭也不會采信。既然如此,不如被告質證后再仔細閱讀來得更有效率。法庭的主導者是法官,什么時候需要什么,做什么,由法庭決定,如果這件事在這個階段法庭不需要,你就是鏈接了,也會被無視,甚至被刪除。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對證據審查評析后對事實作出的最終認定,因此該部分內容當然沒有羅列證據或建立證據鏈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在民事起訴狀中羅列了證據,反而使得這份文書的兼容性下降,復制成本提高,因為要使用你的成果,就必須為你刪除那些多余的證據鏈接。
總之,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時,不需要羅列證據。
Q9
民事起訴狀中的法律引用是否要全文照搬,還是只說條款序號?
答:如果律師當庭朗讀法律條文全文,通常會給法庭不好的體驗。因此,不少同行擔心在民事起訴狀中引用法律條款全文,也會遭遇相同的命運。任何資源只有運用到正確的場景中,才會發揮價值,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場景中,給客戶的體驗有時完全不同。
民事起訴狀,涉及法律文件引用的主要是“理由”部分。該部分的功能是向法庭披露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然后完成從要件事實到法律的涵攝,對提出的請求進行一一評價,以證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全部成立。對民事起訴狀來說,最理想的“理由”就是可以復制粘貼成為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因此,要想達到這樣的效果,就必須保證民事起訴狀中的“理由”與民事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相兼容,保持同樣的表達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那什么是“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情形,并未明確。
庭審時,法官不希望你全文誦讀法律條文,不是因為你對他普法,也不是因為他對這些條款沒有興趣,而是因為在那個場景下他不需要那么精確的知道法律規定的全文。那個時候,只要明確了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并達到他庭后核實的程度就足夠了。如果無視法庭那時的需求深度,去大量供應一個他暫不需要的東西,被拒絕和要求停止則是必然的事。再好的資源,只有被需要的時候,供應才有價值。
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對法律條款的需求與庭審不同,這時他必須全文引用,才便于進行評價和說理,也便于受眾閱讀。如果法官在“本院認為”部分需要引用法律條文全文,那你就應當在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對法律條文進行全文引用,而不能僅列明條款編號,同時還要將法律條文全文設置在雙括號中,以表示為原文引用,沒有被歸納總結。
總之,在民事起訴狀中,引用法律條文的全文。這樣,即可以滿足庭審提供鏈接的需要(庭審時不全文閱讀),又能滿足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需求,還能有效控制辦理案件的工作精度。
一舉三得。
作者簡介
張健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福州分所主任,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法悟公眾號運營者。本科畢業于福州大學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研究生就讀于廈門大學法學院。先后在建筑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從事過項目管理,具有20年的律師執業經歷,一直以來服務于房地產與建筑工程領域。專注法律服務標準化設計,現已寫作完成20余萬字的律師辦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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