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粵民再353號

基本事實:

燕某于2010年12月25日入職開心公司,燕某在職期間已辦理工傷保險。

燕某于2012年5月18日因公受傷,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燕某屬于工傷,單位名稱為開心公司。經鑒定燕某傷殘等級為柒級。

2014年8月19日醫療賠償協議書怎么寫,燕某與開心公司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

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載明:“就乙方(燕某)工傷事項,甲方(開心公司)向乙方支付工傷補償金人民幣元(該項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護理費用、生活補助費用等所有甲方應付款項),就此終結雙方工傷保險關系。乙方不再就工傷事項向甲方主張任何權益?!?/p>

2015年11月,燕某因與開心公司工傷待遇等爭議,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一、由開心公司支付燕某護理費元;二、駁回燕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開心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開心公司賠償燕某元,雖然列明了該賠償款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護理費用、生活補助費用等,但確實未明確寫明各項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經核算元確為燕某應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項,并未包含其它賠償項目。燕某主張簽訂協議書時,對賠償金額存在重大誤解,考慮本案相關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對燕某的該項主張予以采信。開心公司根據該協議書主張無需向燕某支付護理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燕某提交的《住院證明書》有醫生簽名、蓋章并加蓋了醫院公章,一審法院對其予以采信。根據上述《住院證明書》,燕某第一次住院時間為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4日,共計8天,第二次住院時間為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6月15日,共計20天,兩次住院治療結束后,均需全休三個月,住院及全休期間需陪護一人,燕某共計需陪護132天,開心公司應向燕某支付護理費共計元(116.01元/天×26天+131.29元/天×l06天)。

關于醫療費、返還伙食費、工傷停工留薪工資、未積極救治損失,仲裁裁決對燕某上述仲裁請求均不予支持,燕某未對此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對上述仲裁裁決項予以確認。

依據判決:一、開心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燕某護理費元;二、駁回開心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開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決無需支付燕某護理費元;3.由燕某承擔訴訟費。開心公司認為,燕某的請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一審法院并未予以處理。

二審法院查明,開心公司于二審審理中補充認為,燕某并未在法定的一年內提出撤銷雙方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燕某主張,其于2015年7月到社保辦理保險償付核定時,發現其與開心公司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賠償數額僅包括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在二審調查中確認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

燕某與開心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二條載明:就燕某工傷事項,開心公司向燕某支付工傷補償金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護理費用、生活補助費用等所有上訴人開心公司應付款項),就此終結雙方工傷保險關系;燕某不再就工傷事項向開心公司主張任何權益。燕某主張該協議第二條的賠償金數額僅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對賠償金額存在重大誤解為由,對協議書的賠償數額不予認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燕某主張其于2015年7月才知道存在撤銷《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的情形,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從2014年8月19日《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計算。此外,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一審判決認為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是認定重大誤解的考量因素,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予以糾正。燕某未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燕某主張撤銷《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并請求開心公司支付護理費,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開心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醫療賠償協議書怎么寫,但適用法律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判決: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開心公司無需支付燕某護理費元。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理由如下:本案爭議焦點為開心公司應否向燕某支付護理費。從已查明的事實可知,燕某與開心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簽訂了《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開心公司向燕某支付工傷補償金元(該款項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護理費用、生活補助費等所有開心公司應付款項),以終結雙方工傷保險關系,燕某不再就工傷事項向開心公司主張任何權益?!苯浐怂?,上述約定的工傷補償金元名義上雖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護理費等項目,但實際上該金額僅為燕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所依法應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一項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數額,并未包含其他法定賠償項目的金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關于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護理費的規定,實質上剝奪了燕某依法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屬于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規避法定義務之行為,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該約定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p>

再審認為:

開心公司是否應向燕某支付護理費元,取決于燕某與開心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的約定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鄙姘浮督K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效力,應根據上述規定來認定。

關于《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強制性規定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通過合意排除其適用。保障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關于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勞動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合意排除其適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符合所規定的情形時,由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上述規定并不禁止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數額進行協商。燕某主張《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關于燕某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燕某主張其不清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因為開心公司向其表示會按照規定賠償,所以才簽了該協議。燕某在2014年7月30日的仲裁申請書中手寫的其主張的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法為“5218×60%×25”,該計算方法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向七級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法相同,其手寫的計算結果元雖存在誤算,但與正確計算結果元僅相差20元,燕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視為其知道手寫內容的意思。對燕某提出的其不清楚所寫內容意思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而且,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并非認定重大誤解的考量因素,二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涉案《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重大誤解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醫療賠償協議書怎么寫,二審判決確認開心公司無需向燕某支付護理費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

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二審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